同学间“套贷转借”引纠纷,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熟人之间借钱,多因资金周转困难。当一方碍于情面想要伸出援手时,不仅自身需审慎,借贷双方都应考虑自身当前经济情况与后续偿还能力。莫为缓解一时之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最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既面临经济损失,也丧失了珍贵的信任与情谊。
近日,鄂州中院审结了一起因“套贷转借”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合同效力的认定、权责边界的划分、借款利息的计算等问题上作出明确判决,为此类纠纷的处理给出了清晰的司法答案。
案情简介
“当初好心借钱帮同学周转,没想到他不仅不还钱,还说我们的借款合同无效!”法庭上,熊女士手持借条,面对昔日同学何先生的抗辩,满是无奈与气愤。
2017年7月,何先生因生产经营遭遇资金周转难题,情急之下向同学熊女士求助借款。熊女士称,自己是念及同窗情谊,考虑到自己银行卡内有前不久从银行贷款的28万元和账户余额8万元,才向何先生出借30万元,何先生当场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月利率2分,双方就此达成借贷合意。后因何先生未按时还款,熊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何先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何先生辩称,熊女士出借的30万元借款中有28万元是从银行贷款,然后高利转贷给自己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利息约定也随之无效,自己仅需返还实际收到的本金,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熊女士将从银行贷款的28万元连同其自有账户余额8万元共向何先生出借30万元,扣除其自有资金8万元,剩余22万元系其从银行贷款转贷出借给何先生使用,这一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何先生与熊女士之间涉22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涉8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何先生与熊女士之间涉22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何先生应向熊女士返还借款本金。
关于借款利息,考虑到何先生明知熊女士出借的资金系从银行贷款并非自有资金,且熊女士确实因向银行贷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因此,何先生应向熊女士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以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息。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从银行贷款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熊女士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不予支持;涉8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利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何先生此前还款多于应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必须坚守资金来源合法的底线。对出借人而言,切勿通过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花呗借呗等金融产品套取资金转贷。该行为将直接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所约定高额利息亦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若还款不及时,出借人还将面临个人征信受损、被金融机构起诉要求偿还贷款等风险。若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套贷转借”,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则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套贷转借”行为的关键在于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并据此区分不同情形,以认定合同效力。本案中,熊女士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转贷,属于典型的“套贷转借”行为。由此可见,无论借贷双方亲疏如何,均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小聪明”陷入财产损失的 “大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