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的“爱情买卖” 法院判决:退!
编者按
“1314”“520”等数字是大家熟知的爱情谐音梗,常用来表达浪漫、长久的爱意。但如果已婚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此类带有明确示爱含义的款项转账给婚外其他女性,这份所谓的“浪漫表达”,便彻底变了性质,不仅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公然违背,更是对配偶合法财产权益的肆意侵犯,属于突破婚姻底线、违反法律规定的越界行为。
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原配妻子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张某丈夫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女子陈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向陈某转账“1314”“520”“521”等具有特殊示爱寓意的款项,累计9169元。妻子张某发现后,认为丈夫吴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张某的同意,在无正常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该行为侵害了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损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且吴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被告陈某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取得的赠与财产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
法官答疑
Q:本案属于典型的因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所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夫妻另一方请求第三人返还赠与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丈夫基于自己的不道德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在未经另一方同意及追认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法治启示
1. 公序良俗是红线:法律对违背道德的赠与行为“零容忍”,任何以破坏婚姻为目的的财产转移均不受保护。
2. 婚姻财产的“法律盾牌”: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即使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仍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赠与“第三者”属违法。
3. 遭遇背叛时的维权路径:一是固定证据链,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赠与行为与婚外情关联。二是及时主张权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内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三是联合司法力量,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查封对方隐匿财产,确保执行到位。

